上海房产律师 王扬律师团队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房产律师 > 房屋拆迁 >

团队

服务热线:18516773845
021-61683566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 胜康廖氏大厦701室

关于公房拆迁的部分规定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06-25 09:08:2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咨询咨询18516773845 微信微信二维码 地址地址 TOP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