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 王扬律师团队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房产律师 > 房屋买卖 >

团队

服务热线:18516773845
021-68823283

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胜康廖氏大厦)20楼2001-2002室(登门请预约)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7-9-5 11:50:40

房屋买卖过程中,上下家之间常常会签订内容不完全一致的“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就某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或以上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选择适用部分条款。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应遵循哪些处理原则?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结合一则案例就上述问题为您作简要分析。

案例简介:

20161月,王某和李某就李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某区的一套产权房达成购买意向,双方于2016120日通过居间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50万元。2016220日,双方通过房产交易中心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之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王某和李某就房屋的价款产生争执,出售方李某认为房屋总价款为250万元,220日所签合同系为交易中心的登记备案、逃避税收,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购买方王某认为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双方2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对120日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了修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2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20166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价款为25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价款约定应综合考虑合同签订背景、同地段市场价格等因素,现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而王某主张的双方于2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价格由此前的250万元调整至200万元明显不合理,且实践中双方为逃避税收缴纳等其他因素会在签订备案合同时故意做低房价,应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250万元。最终,判决李某胜诉。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阴阳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类情形。对于“阴”“阳”两份合同的效力,在判断两份合同的效力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

扬远律师建议您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应审查两份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存在这样的条款,则可以认定该部分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自然不予适用。其次,应审查合同条款之间的是否存在冲突。如果两份合同对于某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且没有明确约定该适用哪一合同的约定,则应当结合合同签订的时间、实际履行的情况等内容判断双方当事人就该冲突条款所涉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应当予以适用,并以此认定双方该如何遵守该项约定。最后,应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更接近或更符合某一合同的约定。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所涉事项的权利义务,则依此就可以判断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该合同。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合同的审查、起草、修订,非诉业务的谈判、磋商,以及诉讼案件的代理等业务,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咨询咨询18516773845 微信微信二维码 地址地址 TOP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