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 王扬律师团队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房产律师 > 房屋租赁 >

团队

服务热线:18516773845
021-68823283

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胜康廖氏大厦)20楼2001-2002室(登门请预约)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6-25 7:57:20

7月3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转租合同无效,并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007年2月17日,原告黄某军与被告郭某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黄某军将坐落于安福县金岸休闲广场一门面租赁给郭某滨,租赁期限从2007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租金按年交付,前三年为每年43800元,后三年为每年468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年的房租23800元,剩余的房租20000元和水电押金2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咨询咨询18516773845 微信微信二维码 地址地址 TOP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