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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迁入户口的公房受配人是否有权主张房屋权利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6-25 12:30:33

上海某处公房市政动迁,拆迁人与承租人C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载明户籍在册人口7人,实际应安置人数为9人(其中A的户籍在此,A的配偶和女儿户口不在),安置上海某小区两套公房及若干过渡费。之后动迁单位将安置的公房调配给承租人C全户时,住房调配单上载明,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受配人员为承租人C及A一家三人。之后A一家三人的户口均未迁入此处公房。

不久承租人C与另一在册同住人B签署一份《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协议载明:由B购买系争房屋,并委托承租人C代为办理购买公房产权的一切手续。该协议书“同住成年人”一栏上还有“A及A的配偶”两人的签名和印章,但均非其本人签署。

数年后A一家得知该房屋被买下产权,遂咨询专业房产律师,要求确认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到承租人为C的使用权房屋状态。并确认A一家三人对此房屋的使用权(公房同住人身份)。

专业房产律师经认真研究涉及公房分配、购买的相关规定后认为:系争房屋系动迁而来,根据动迁协议、房屋调配单以及房屋租赁凭证的记载,承租人C及A一家均为系争房屋的被安置人员,因此,A一家的同住人身份依法应当予以确认。系争房屋原系公房,根据上海市公房购买的有关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时,应由承租人或受配人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而且A一家为系争房屋的受配人,当初该公房是受配给承租人C和A一家共同居住使用的,A一家应在系争房屋内享有居住权,该权利不应当受到户籍是否在册、户口是否实际迁入的影响。

根据有关规定,在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时,应由承租人或受配人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其目的是为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和《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均是在未征得A一家同意的情况下所签订,损害了A一家的合法权益,因此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及出售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依据此思路,专业房产律师代为提起诉讼,本案历经一审和二审,A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王扬律师点评:

在涉及公有房屋购买产权过程中,确认哪些人具有合格的同住人身份是问题的关键,而确认某个人是否为公房同住人,不能简单的只看是否户籍在公房内,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认真分析,户口不在公房内的不一定就不是同住人。反过来说,户口在公房内的也不一定就是同住人。

当您及您的家人、朋友遇到上述类似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房产律师,求得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不要轻易听信中介人员、物业人员及其他非专业人士的说法和观点,以免权益受损或维权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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